论我国交强险制度对受害人利益保护的不足与完善  被引量:1

The Regulations of Compulsory Automobile Insurance:its Inadequacy of Protection for the Interests of Victims and its Improv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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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丽娟[1] 

机构地区:[1]太原理工大学,山西太原030024

出  处:《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0年第8期57-60,共4页Social Sciences Journal of Universities in Shanxi

摘  要:建立交强险制度的目的是对车祸受害人进行基本的救济与保护,而我国目前的交强险制度在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方面还存在着诸多不足。我国将来在完善交强险制度时,应明确规定无论被保险人是否有过失,保险人均应在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保险人的责任限额为每人每次事故的限额,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包括除了实际驾驶人以外的所有第三人,保险人可以对抗被保险人的抗辩事由不能对抗受害人,暂付款制度中保险公司的给付项目包括死亡给付与伤残给付。

关 键 词:交强险制度 受害人利益 保护 

分 类 号:D922.182.3[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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