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刑法中累犯制度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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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亚丽[1] 

机构地区:[1]河南检察职业学院教务处,河南郑州450000

出  处:《新乡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65-69,共5页Journal of Xinxiang Teachers College

摘  要:1997《刑法》(除特别说明外,本文中的《刑法》均指1997年颁布的《刑法》)第65条和66条分别对普通累犯和特别累犯做出了规定,两种累犯具有不同的构成要件。现行刑法对累犯的修改和规定较79刑法相比具有一定的进步性和可操作性,但仍存在着一定的不足:未成年人没有被排除在累犯之外,累犯中人格因素被忽视,对累犯一律从重处罚,累犯不得适用假释,特殊累犯的范围狭窄等等。鉴于此,有必要对我国的累犯制度予以重构和完善。

关 键 词:普通累犯 特别累犯 从重处罚 

分 类 号:D924.12[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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