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吴庆荣[1]
机构地区:[1]苏州市职业大学法学所
出 处:《教学与管理(中学版)》2010年第8期30-31,共2页Journal of Teaching and Management
摘 要:2009年8月12日教育部颁布了《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该《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这是以行政规章的法律形式授予班主任的一项重要权力。这原本不是该规定的核心主题,却超越该规定的核心主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这原本也不是什么新鲜的问题却引起新闻界的极大兴趣。以往学术界对此问题多仅从教育学的视角来论说教师或班主任批评教育权,鲜少从法律学的观点来加以探讨。本文在此将从法律的视角探讨我国中小学班主任的批评教育权的存在基础、法律依据、行使条件等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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