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关系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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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尹口[1] 曾国经[2] 骆侃佼[2] 

机构地区:[1]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浙江杭州310053 [2]浙江省卫生厅,浙江杭州310006

出  处:《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10年第8期611-614,共4页Chinese Rural Health Service Administration

基  金:浙江省社科规划课题(08CGYD073YB);浙江省卫生厅课题(2008A031)的阶段成果

摘  要: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立法过程中,准确认识并构建恰当的管理方、参合农民、医方三方之间法律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新农合法律关系本质上是社会保险法律关系,外在形式上表现为以管理机构为核心的多边行政法律关系。从新农合法律关系的构成来看,主体包括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定点医疗机构、参合农民,客体包括行政权力、人身和人格、行为、物、信息等,内容主要表现为管理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参合农民之间的复杂权利义务关系。

关 键 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法律关系 主体 客体 内容 

分 类 号:R197.1[医药卫生—卫生事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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