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逃税罪初犯免责的探讨  被引量:6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曾庆涛[1] 

机构地区:[1]贵州大学管理学院

出  处:《商业会计》2010年第17期40-41,共2页Commercial Accounting

摘  要:《刑法修正案(七)》对偷税罪作了三处大的修改,一是定罪量刑标准不再规定具体的数额;二是删除了关于"偷税"的规定,将其修改为"逃避缴纳税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自2009年10月16日起施行,取消"偷税罪",改为"逃税罪";三是增加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打击逃税犯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对于初犯,经税务机关指出后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履行了纳税义务,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以不再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文针对初犯免责的问题,结合相关规定进行探讨。

关 键 词:逃税罪 初犯 免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 定罪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 税收征管秩序 

分 类 号:F451.26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