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厂办大集体养老保险关系接续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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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齐林 

出  处:《中国社会保障》2010年第9期46-46,共1页China Social Security

摘  要:按照《吉林省厂办大集体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试点工作方案》,7月1日~10月31日,吉林省内长春、四平、白山3个市将试点厂办大集体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续保。其中,对于欠缴养老保险费且无资产可变现的关闭、破产并确实无能力缴费的企业,经申报、批准后,职工可从欠费之日起,按照个体劳动者政策补缴养老保险费,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而对于厂办大集体企业中的漏保职工,从本人应参加养老保险时间算起,以各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单位和个人按各年度缴费比例补缴养老保险费。

关 键 词:养老保险关系 集体企业 吉林省 试点 职工养老保险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养老保险费 缴费比例 

分 类 号:F842.67[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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