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法官释明权的行使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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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戴艳丽[1] 杨子丹 

机构地区:[1]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0年第28期156-156,共1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在法治社会下,法官释明权已经成为民事诉讼的重要的法律制度。传统上,法官有对当事人行使发问的权利,尽可能地查清案件的真实情况,如果当事人未主动阐明案件的详细情况,法官有权介入。法官释明权的使用是否得当,直接影响了诉讼效率与诉讼结果。

关 键 词:释明权 法官 民事诉讼 

分 类 号:D926.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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