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权分配模式改革预测——基于“行政强制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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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盼盼[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学系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0年第28期166-168,共3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权分配模式为"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力执行为例外",即大部分的行政强制执行案件交由人民法院来实施,这在法律实践中造成了很多问题,如行政强制执行难、执行效率低下等等。由此非常有必要对现行行政强制执行权分配模式进行改革,而从世界的发展趋势来说,不用说以行政机关自力行使行政强制执行为传统的德国和日本,即使在英美等少数实行司法执行模式的国家,法院也并不具体负责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实施,而是专司裁判,具体实施依然交由行政机关去完成。在最新颁布的"行政强制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部分条款中也体现着同样的趋势。本文认为未来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将会朝以下趋势发展:大体延续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具体实施权逐步交由行政机关实施。

关 键 词:行政强制执行权 分配模式 司法执行模式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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