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实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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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林泰松 

机构地区:[1]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

出  处:《中国律师》2010年第9期65-67,共3页Chinese Lawyer

摘  要:公司是具有独立法律主体地位的法人,应当以自身财产独立承担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公司股东对此不承担责任,这是法人制度基本精神内核。但是,我国新《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责任,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公司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要求不实出资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呢?司法实践中虽有不同判决,但大多数都判决不实出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有限连带责任,即在其出资不实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关 键 词:公司债权人 法律责任分析 出资不实 公司股东 法律主体地位 连带责任 承担责任 法人制度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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