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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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雪婷[1] 

机构地区:[1]厦门大学法学院,361005

出  处:《知识经济》2010年第17期37-37,共1页Knowledge Economy

摘  要:2001年4月28日我国修正后的《婚姻法》首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是我国离婚立法改革的重大成果,有利于更充分地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保护婚姻的合法利益。本文主要探讨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第三人能否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离婚损害赔偿是否以离婚为要件等问题。

关 键 词:离婚损害赔偿 适用范围 义务主体 程序要件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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