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刑事赔偿应增设先予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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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伟琴 

机构地区:[1]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10年第17期78-79,共2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规定了先予执行制度及其适用范围和条件。那么,在我国国家赔偿法关于刑事赔偿的规定中能否设立先予执行程序来及时、有效维护赔偿请求人的根本利益呢?答案是肯定的。这在其他国家也有设置刑事赔偿先予执行程序的先例。据此,笔者就我国刑事赔偿中增设先予执行程序展开论述。

关 键 词:国家赔偿法 执行程序 刑事赔偿 先予执行制度 民事诉讼法 赔偿请求人 先例 

分 类 号:D922.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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