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疑税收无差别待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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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邵朱励[1] 方祺江[2] 

机构地区:[1]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2]安徽财经大学商学院

出  处:《中国财经信息资料》2010年第22期35-38,共4页

基  金:此文为安徽财经大学2009年度青年科研项目《我国税收协定争议仲裁解决研究》(项目编号:ACKYQ0919)、2009年度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项目《海外投资企业避税地避税及其立法规制研究》(项目批号:2009sk13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摘  要:税收无差别待遇原则通常包括四方面的内容:国籍无差别、常设机构无差别、支付无差别和资本无差别。在我国对外谈签的双边税收协定中,一般都会纳入“税收无差别待遇”的条款。虽然不同的中外税收协定中“无差别待遇”的条款措辞有所不同,但大体含义都是相同的。实行税收无差别待遇的目的是,

关 键 词:无差别待遇原则 双边税收协定 常设机构 资本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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