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立法的若干思考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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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君旸[1] 

机构地区:[1]湖北大学商学院,湖北武汉430062

出  处:《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79-83,共5页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摘  要: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是国家产品质量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保障之一。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立法应根据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现状,构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立法体例、适用范围以及主要内容,以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和我国的国际经济利益,以利于提高企业的商业信誉,维护市场秩序。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立法是一个系统工程,它与许多既存的法律制度及政府管理体制密切相关,牵涉到政府职能转变、法律基础健全和整个产业思维定势转变的大举动,需要搭建政府、管理、法律、技术、观念、信息等各个方面的推行平台。目前这些平台尚未具备,与召回制度配套的基础性"硬件设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关 键 词:缺陷产品 召回制度 立法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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