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公营住宅经验对我国低收入家庭住房租金模式的启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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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毛少杰[1] 

机构地区:[1]天津市北辰区房地产公司

出  处:《中国房地产》2010年第9期74-75,共2页China Real Estate

摘  要:一、日本公营住宅运作方法 1951年日本政府颁布了《公营住宅法》,明确指出公营住宅的受益对象为低收入家庭。该法对公营住宅建设补贴方式作出规定,指出由于地方建设被列入住宅建设五年计划的公营住宅,其建筑费用的一半由国家支付。政府定期公布家庭收入标准,为达到一定收入标准的低收入家庭提供公营住宅。1945—1995年间,日本共建设公营住宅约302万户,平均每年建设约6万户。

关 键 词:住宅建设 家庭收入 日本政府 租金 住房 建筑费用 标准 

分 类 号:F293.3[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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