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矿山企业的环境责任及其实现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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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世进[1] 彭青[1] 

机构地区:[1]江西理工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江西赣州341000

出  处:《江西理工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10-13,共4页Journal of Jiangx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编号:08JA820015)

摘  要:矿山企业的环境责任分为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其核心是清洁生产。立法应当围绕这个核心,对矿业开发前、矿业开发中和闭矿后的矿山企业环境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应该通过建立矿山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建立矿山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激励和引导制度、鼓励与吸收公众积极参与监督和检查、建立和完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及加强矿山企业环境责任实施的监督等措施,促使矿山企业全面履行其环境责任。

关 键 词:矿山企业 环境责任 责任体系 责任实现机制 

分 类 号:D922.68[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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