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强制:“秩序行政”通往“服务行政”的行为模式选择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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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晓杰[1] 

机构地区:[1]中共吉林省吉林市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

出  处:《重庆行政(公共论坛)》2010年第2期45-47,共3页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基  金:2008年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非强制行政管理体系的构建和创新》(编号:2008Bglx42)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  要:传统行政管理将“秩序行政”、“管制行政”视为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并认定“强制性”为一般行政行为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这一似乎天经地义的诠释,现已因无法回应社会的需求而愈发陷入窘境。伴随公民社会的逐步成长,政府行使职能的方式不断发生变化,越来越多地采用带有契约、指导、协商、奖励等具有私法性质的非强制性手段来服务公众、管理社会,非强制行政管理应运而生并蓬勃发展。

关 键 词:服务行政 秩序行政 行为模式 行政管理 公民社会 行政行为 非强制性 管制行政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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