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方法在民法中的应用分析——以《物权法》第202条为对象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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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超[1] 杨留强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2]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451200

出  处:《湖北社会科学》2010年第9期151-154,共4页Hube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2008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他物权制度的现代化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07JJD810167);2008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制度衔接与规则协调>(项目编号:08BFX070)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法学方法的主要任务是为司法实践中具体个案的解决提供体系化的操作技术,其功能若真正发挥,就必须不断提高回应本国实践的能力。其中较为可行的途径是将其与部门法规范相结合,并最终落实到具体法条的解释与个案纠纷的解决中。以《物权法》第202条为分析对象,发现通过文义解释并不能得到唯一的结论,因此必须在利益衡量的基础上,利用目的解释的方法对之加以审视,方能确定第202条的规范意旨,即抵押期间届满、抵押权消灭。但还须进一步以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等方法对此予以检验,以求综合考虑、全面把握及互相印证。

关 键 词:法律解释 民法 物权法 抵押期间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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