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中“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解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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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萍[1] 

机构地区:[1]石河子大学商学院

出  处:《财会通讯(上)》2010年第9期72-73,共2页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摘  要:《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十条中对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项目以列举方式作出明确规定。主要规定为:“(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关 键 词:《增值税暂行条例》 进项税额 抵扣 解析 应税劳务 购进货物 销项税额 增值税项目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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