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监督要有相应的权利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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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卫华[1] 姜春阳[1] 

机构地区:[1]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0年第29期150-150,共1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行对促进检察机关提高侦查水平和办案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进一步促进了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但就人民监督员试行制度规定而言,其对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时所应当具备相应的权利有待进一步完善,为促进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发展,本文在此就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了简要的论述。

关 键 词:人民监督员 职务犯罪 侦查权 

分 类 号:D926.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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