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代位权制度比较研究——兼论我国大陆地区代位权制度之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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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彭健[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0年第30期35-36,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对于代位权制度,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均给予了规定。但大陆地区代位权制度是传统民法的特殊形态,从《合同法》实施十周年的实施效果上考察,这种模式出现了理论困境和实务拷问。因此,在我国大陆地区民法典制定的历史契机下,该制度实有修正和完善的必要。同时,对海峡两岸代位权法律制度构造进行比较,更能加深对本民族其他地区法律文化的了解和尊重,从而达到共同保护中华民族的优秀法律文化成果的目的。

关 键 词:代位权 构成要件 特殊形态 

分 类 号:D920.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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