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法治建构的法哲学探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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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彭孟柬 江启疆[2] 

机构地区:[1]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广东省社会科学院

出  处:《广东社会科学》2010年第5期184-189,共6页Social Sciences in Guangdong

摘  要:和谐社会的法治建构必须以人本法律观为其哲学基础,以法律制度为其骨架,并通过完善与健全的法律全面规范起社会生产与生活的行为秩序。但是,和谐社会仅仅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无论法律制度如何完善也难以避免各种社会纷争与冲突,因此为了社会和谐与稳定,必须构建司法和谐运转的制度,最大程度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

关 键 词:和谐社会 法治建构 法律制度 司法公正 

分 类 号:D920.0[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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