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纠纷解决:主体与治权——皖中葛塘村调查  被引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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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柏峰[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出  处:《当代法学》2010年第5期22-31,共10页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主法制进程中的乡村司法制度建设研究(09CFX060)

摘  要:主体和治权是村庄纠纷解决机制的两个重要要素。皖中葛塘村的经验调查表明,村庄缺乏原生型内生权威,而乡村组织体系日益松弛,村干部日益退出村庄纠纷解决场域,这甚至导致一段时间内"混事者"介入村庄纠纷解决。纠纷在村庄内无法得以解决,农民只好不断上访。乡村干部的作用空间变小,重要原因在于乡村组织的治权日益丧失,缺乏调解纠纷的权威和资源。治权的丧失还导致了一些村庄纠纷的产生。完善村庄纠纷解决机制应当从主体和治权两个方面着手,完善乡村组织,并赋予其足够的治权。

关 键 词:纠纷解决 主体 治权 乡村组织 

分 类 号:D422.0[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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