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历代刑法中的法定拟制综论——兼评我国现行刑法分则界域内的法定拟制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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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东平[1] 武胜[2] 

机构地区:[1]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2]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杭州310008

出  处:《当代法学》2010年第5期42-50,共9页Contemporary Law Review

摘  要:本文通过对法学中拟制之义以及我国刑法发展历史中关于拟制的相关规定的梳理性研究,认为刑法中的拟制在我国刑法史上主要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一是刑罚拟制时期;二是犯罪拟制时期。传统的犯罪拟制虽然为我国现行刑法分则界域内的法定拟制提供了历史基石,但以现代刑法理念审视之,法定拟制可能造成刑法机能的背离,存在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背反,对主客观相统一基本原则的逆动,并导致我国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的虚置。故不能单纯依据其历史性就当然地肯定现行刑法分则界域内法定拟制的正当性。

关 键 词:法定拟制 刑罚拟制 犯罪拟制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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