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的“权力越位”及其规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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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莹[1] 

机构地区:[1]温州大学思政部,浙江温州325035

出  处:《学术交流》2010年第9期76-78,共3页Academic Exchange

基  金: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金融危机背景下行业组织的政策参与研究>(09BZZ016);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行业组织参与公共治理的运作模式与实现机制研究"(70803044)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行业协会的"权力越位"主要表现为侵犯消费者、员工、会员与非会员以及公众利益四种行为,其动因在于行业协会是代表行业和会员利益的互益性组织和俱乐部组织,或者是为管理层所俘虏的官僚机构。转型期我国法律法规不完善和对社会组织的分类控制使行业协会的"权力越位"成为可能。因此,需要从完善和细化《反垄断法》、明晰政府与行业协会的职能边界、完善行业协会治理机制以及推进社会组织的均衡发展来规制行业协会的"权力越位"。

关 键 词:行业协会 权力越位 社会组织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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