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刑事政策模式的应然选择  被引量: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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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国祥[1]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苏南京210093

出  处:《法商研究》2010年第5期102-111,共10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6BFX050)

摘  要:由于我国现行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刑事政策模式基本上是采用"厉而不严"的模式,司法大体上是在"不严不厉"的刑事政策模式下运行,因此,立法和司法对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制效果不尽如人意。其实要想有效惩治贪污贿赂犯罪,采用正确的刑事政策模式非常重要。与贪污贿赂犯罪的严重程度、威慑需要等相对应,我国现阶段惩治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既要严密法网,又要在刑罚上保持足够的威慑力,不应因对轻刑化的吁求无原则地认同而减损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刑罚供应量,即采用"又严又厉"的模式应该是我国现阶段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刑事政策模式的应然选择。

关 键 词:贪污贿赂犯罪 刑事政策模式 又严又厉 

分 类 号:D924.392[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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