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婚姻案件审理中应当澄清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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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袁志强[1] 

机构地区:[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出  处:《决策与信息(下旬)》2010年第10期27-29,共3页Decision and Information

摘  要:在离婚案件中,一定条件下对夫妻财产“不予处理”,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依据《婚姻法》和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2001、2003年两个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对外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男女签订的婚后财产协议,未经结婚登记财产协议不产生效力。

关 键 词:离婚程序 夫妻债务清偿 夫妻财产协议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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