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郭栋[1]
机构地区:[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100191
出 处:《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0年第5期46-55,共10页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08BFX070);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07JDB012)"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制度衔接与规则协调"的前期成果之一
摘 要:我国现行立法对于诉讼过程中法官得否对诉讼时效进行释明的问题持否定态度。各国立法的规定以及学界的讨论也大体遵循此种思路.该问题涉及到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文章通过诉讼时效及其抗辩权、释明权和诉讼模式的分析,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权法官释明的具体标准,并对我国诉讼时效抗辩权法官释明的构建提出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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