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的违法性要件及其类型化——以过错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兴起与演变为背景  被引量: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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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承亮[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

出  处:《清华法学》2010年第5期74-93,共20页Tsinghua University Law Journal

基  金:武汉大学70后团队"可持续发展战略下的环境法治"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出发点是"不得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法国式一般条款的出发点是"不得损害他人",二者之间并无本质区别,都是根据行为的损害结果来认定行为的违法性。将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致他人损害的行为)原则上认定为违法,这种违法性的判断标准过于宽泛。司法机关在解释适用《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时,应当借鉴德国模式的做法,对于侵害绝对权的行为,根据其损害结果来认定违法性;而对于侵害绝对权以外的利益的行为,则根据行为本身来认定其违法性。根据侵害对象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标准来认定侵害行为的违法性,其实就是在保护程度上区别对待权利与权利以外的利益。

关 键 词:违法性 结果违法 行为违法权利 利益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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