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农村妇女参政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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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牛天秀[1] 李智[2] 

机构地区:[1]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南京210046 [2]南京森林警察学院警务管理系,南京210046

出  处:《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140-143,共4页Journal of Shanxi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  金:2006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6BSH027)

摘  要:我国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始于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十年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即现实中农村妇女进入村委会的比例和参与村民自治的水平较低,与我国农村人口的性别构成、与广大农村妇女在农业和农村发展中做出的贡献不相称,不利于基层民主的发展。结合中国国情和民情,新一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应该把提高农村妇女参政比例,保障农村妇女参政机制等纳入村委会组织法,这是女性参政理论和基层民主现实对政治制度所提出的要求和挑战。

关 键 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农村妇女 村民自治 

分 类 号:C913.68[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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