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训诂——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为对象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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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武亦文[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出  处:《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183-188,共6页Journal of Henan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准号:08BFX028)

摘  要:"流转"一词属于政策话语,并非是谨严的法律术语。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言,"流转"一词遮蔽了物权性流转形式与债权性流转形式的实质区分,"流转"这一抽象概念应在物权立法中扬弃,而改成在物权立法中直接规定获得允许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性流转的具体形式,债权性流转的具体形式则原则上可以自由创设,只是不得规避法律,并且受到监督。通过对实践中的物权性流转形式的规范化概念整合,得出转让、继承、抵押、入股和信托五种形式。除了信托暂缓待议之外,转让、继承、抵押、入股都应当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性流转的具体形式直接在物权立法中予以规定。

关 键 词:土地承包经营权 物权性流转 债权性流转 转让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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