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姻存续期间特殊阶段的财产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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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春芳[1] 

机构地区:[1]忻州师范学院法律系,山西忻州034000

出  处:《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8期103-104,共2页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摘  要:我国现行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依该制度,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特有财产和双方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然而,婚姻存续期间中常常会出现一些特殊阶段:如领取结婚证后,双方尚未共同生活期间;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间等。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人们对这些特殊阶段的财产归属一概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有所质疑,鉴于此,本文着重围绕这些特殊阶段的财产归属问题展开探讨,以期对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 键 词:婚姻存续期间 财产 归属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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