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法定离婚理由——“感情破裂”与“夫妻关系破裂”孰优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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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雪婷[1] 

机构地区:[1]厦门大学法学院,361005

出  处:《知识经济》2010年第16期33-33,共1页Knowledge Economy

摘  要:我国的婚姻法第32条确立了"夫妻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唯一法定理由。学界存在"感情破裂说"与"婚姻关系破裂说"两种对立观点。笔者认为学界已对"夫妻感情破裂"这一理论作出了有力的反驳,从法律的调整对象和立法技术的角度而言,将法定离婚理由确立为"婚姻关系破裂"更优。

关 键 词:法定离婚理由 夫妻感情破裂 婚姻关系破裂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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