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刑一年以上罪犯留所服刑问题应予关注  被引量:2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朱世洪 

机构地区:[1]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10年第19期78-79,共2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留所服刑是指将被法院生效裁判判处有一定期限有期徒刑刑罚的罪犯留在看守所执行刑罚,而不投送监狱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留所服刑的对象应当是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已决犯。但在实践中,大量余刑一年以上的罪犯也被留在各级看守所执行刑罚。

关 键 词:罪犯 刑罚执行方式 刑事诉讼法 有期徒刑 生效裁判 看守所 第二款 判处 

分 类 号:D926.7[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