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水污染防治法》第74条的法律适用(二):间接排放水污染物超标行为如何处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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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谦[1] 

机构地区:[1]苏州大学法学院环境法研究中心

出  处:《环境保护》2010年第18期45-47,共3页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摘  要: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74条第1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由于该条款的规定过于原则,在实践中难以实施,给各级地方环保部门行政执法带来了很大的困惑。以下主要讨论间接排污企业超标或者超量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

关 键 词:《水污染防治法》 法律适用 间接排放水污染物 超标行为 

分 类 号:D92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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