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旅游违约民事责任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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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祖林[1] 

机构地区:[1]湖南理工学院政法学院

出  处:《经济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8期108-112,共5页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基  金:湖南省教育厅资助科研项目"旅游违约与侵权的民事法律责任研究"(08C378)

摘  要:我国亟待建立以旅游违约责任制度为核心的旅游合同法律制度。旅游违约具有主体身份方面的特殊性、违约形态方面的多样性、损害后果方面的精神性以及法律责任方面的竞合性特征,立法上应加强对旅游者的保护,并强化对旅行社的管制。旅游违约责任应采用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的双轨制归责原则,并在责任范围方面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与惩罚性赔偿。

关 键 词:旅游合同 旅游违约 精神损害赔偿 惩罚性赔偿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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