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质分析法与转换定罪规则的适用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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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祥青[1]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0年第17期75-80,共6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在实质合理主义视野下,罪质分析是定罪过程的必要环节,罪质符合是犯罪构成该当性的应有之义。罪质存在于犯罪构成之中,主要由犯罪客体来表现。罪质可以细分为罪质与罪量两个要素,二者分别说明危害行为侵害法益的性质或种类,以及危害程度之大小。在司法实践中,罪质认定错误主要有四种表现,即主要罪质缺失、罪量明显不足、主要受害法益与罪名不符,以及罪量明显过剩等。在危害行为的罪质与所对应的典型犯罪不符时,应当进行转换定罪,以实现罪刑相当原则的基本要求。

关 键 词:罪质 定罪 犯罪构成 罪刑相当原则 危害行为 犯罪客体 危害程度 司法实践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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