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董事离任义务之完善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万霖[1] 

机构地区:[1]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

出  处:《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8期61-63,共3页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摘  要:以董事离任的时间为界,公司董事负担的义务可分为两个阶段,即在任义务和离任义务。我国现行法律对董事的离任义务虽略有涉及,但也仅限于对不得泄漏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的规定,且一般都层级较低,这也导致了我国目前大量涌现的离任董事违反离任义务、侵害原公司利益的案件在适用法律上的尴尬。建议应在《公司法》中增设关于董事离任义务的条款,对董事的离任义务及其责任追究机制作出明确规定。

关 键 词:董事 在任义务 离任义务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