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正义的形态和功能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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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邓丽敏[1] 曹刚[2] 

机构地区:[1]北京邮电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北京100876 [2]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北京100001

出  处:《伦理学研究》2010年第5期16-20,共5页Studies in Ethics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07重大项目<法伦理学研究>(07JJD820167)

摘  要:正义是在人类的现实处境下,处理现实利益关系的政治智慧,其实质是人类运用认知理性、实践理性和自由意志的主体能力,以自由和平等为价值目标,在现实的利益协调和分配关系中所把握的一个"度"。由此可见,"正义"形式的背后是我们的社会生活和现实的利益关系,抽象的正义理念需要通过把握其在社会生活中的现实形态来予以揭示。我们把正义的现实形态区分为普遍正义、具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普遍正义是社会合作的伦理基础,具体正义通过"求同存异"维护公共利益,保护个体利益,程序正义则是追求社会治理工程中的价值。

关 键 词:普遍正义 具体正义 程序正义 

分 类 号:D08[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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