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人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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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阳[1] 陈朝仲[1] 

机构地区:[1]贵州大学法学院

出  处:《商情》2010年第24期176-176,121,共2页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增设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该修正案规定:在刑法第253条后增加一条:“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款。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款的规定处罚。”这一规定完善了法律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方式,体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在各个方面的渗透和延伸,同时也体现了在维护自由的前提下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为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提供了人性的基础。

关 键 词:个人信息 刑法保护 基础 

分 类 号:D923.8[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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