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货物改变用途时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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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解媚霞[1] 

机构地区:[1]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出  处:《商业会计》2010年第19期28-30,共3页Commercial Accounting

摘  要:目前,我国增值税采用购进扣税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后,只要符合税法规定,就可以将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税款抵扣后的货物如果改变用途,相关的增值税的处理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进项税额转出,一种是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但在实际工作中,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转出和视同销售业务往往难以准确界定,从而直接影响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和交纳。本文从增值、流转、销售实质等方面对各类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后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关 键 词:增值税进项税额 购进货物 会计处理 变用 视同销售业务 进项税额转出 税款抵扣 购进扣税法 

分 类 号:F810.42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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