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力信息产品的归责原则研究——以软件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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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丁利明[1,2] 

机构地区:[1]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 [2]大连民族学院法律系,辽宁大连116600

出  处:《前沿》2010年第16期103-105,共3页Forward Position

基  金:2009年辽宁省教育厅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立法研究"(项目编号:2009A153)的阶段性成果;大连民族学院青年基金项目(项目编号:2009A406)资助

摘  要:软件存在缺陷导致损害,其提供者是否应当承担类似于有形物质产品责任的严格责任?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严格责任扩展到新领域既不符合产品责任法的发展趋势,又会给软件组件供应商带来大量新的问题。严格责任仅仅适用于制造缺陷,对于设计缺陷以及警示缺陷被告应该承担过失责任。在现有技术状况下,软件属于应受严格责任豁免的产品类别。过失标准应该成为智力信息产品的归责依据。

关 键 词:智力信息产品 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 

分 类 号:D912.2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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