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背景下金融商事规范的经济法思考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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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邱润根[1,2,3] 

机构地区:[1]南昌大学立法研究中心 [2]南昌大学法学院 [3]华东政法大学

出  处:《江西社会科学》2010年第9期199-202,共4页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2009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基“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法律制度研究”(项目批准号:09YJA820035);2009年华东政法大学“优秀学位论文培育项目--外国公司跨境上市法律制度比较研究”(项目编号:0901015)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私法自治既是金融市场形成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商法的治理理念,这使得金融法制烙有商事规范的私法性质。美国金融法制所强调的商事规范私法性使得美国金融市场频繁创新产品,并将风险转移到全球金融市场,因而美国金融法制过分强调商事规范私法性是引发全球金融危机的真正原因。因此,现代金融法制中有关金融市场的进入(商主体)、金融产品的开发(商客体)、金融市场的交易(商行为)的商事规范理应强化其公法性,即强化其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原则的经济法性质。

关 键 词:金融商主体 金融商客体 金融商行为 经济法性质 

分 类 号:D922.28[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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