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物品肇事中共同过失犯罪的认定——“央视大火”案法律评析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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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克河[1] 金昌伟[1] 

机构地区:[1]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0年第16期13-15,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2009年2月9日晚上,央视新台址由于燃放烟火引发重大火灾,造成1名消防队员死亡、8人受伤,建筑物过火过烟面积21333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1.6亿多元。由于央视新台址建设项目属国家重点项目,耗资巨大,造成如此重大的生命、财产损失,人民群众高度关注,该案的审理一度成为媒体、社会关注的焦点。

关 键 词:共同过失犯罪 法律评析 央视 危险物品 肇事 直接经济损失 国家重点项目 2009年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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