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应对醉酒驾驶肇事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并享有追偿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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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晓芳[1] 生潇[2] 

机构地区:[1]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0年第16期28-32,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同时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四种情形下,保险人应当对抢救费用等先行承担垫付责任,并对其垫付的费用享有追偿权。本刊2010年第4期登载的《保险公司对无证驾驶造成的人身损害不能免责》一文,认为保险公司对因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不承担责任,但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失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期刊登的案例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虽然被保险人应对其肇事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保险人仍应依据交强险的相关规定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

关 键 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保险公司 赔偿责任 肇事行为 驾驶人 交强险 追偿权 醉酒 

分 类 号:D922.28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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