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适用法律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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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聂健 

机构地区:[1]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反渎局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0年第32期80-80,82,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公证机构性质在定位上归属于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组织。对公证员故意出具虚假公证书的行为,应当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论处。不具有公证员资格的公证机构工作人员,由于其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出具公证书严重失实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建议将公证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行为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的利益和为恢复正常管理活动或者挽回损失所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间接损失,一并作为量刑的法定依据。

关 键 词:公证员 公证书 重大失实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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