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欺诈的识别与司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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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葛治华[1] 金炼 

机构地区:[1]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 [2]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0年第19期77-81,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2007年2月5日.杭州A公司申请开立票号为GA/0101537337银行承兑汇票.该承兑汇票记载:出票人为A公司,收款人为唐山B公司,付款行为杭州某银行.汇票金额20万元。2007年2月20日,B公司将上述票据背书转让给无锡C公司;2007年3月10日,C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天津D公司。此后,D公司向原告桂林H公司购买货物,并于2007年5月30日将该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H公司以支付货款。

关 键 词:公示催告 银行承兑汇票 票据背书转让 2007年 司法 识别 欺诈 A公司 

分 类 号:D922.28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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