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语言模糊到裁判确定——一个有关司法过程的语言叙事  被引量:1

From Fuzzy Language To Judge's Defin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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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来清[1] 毕可良 

机构地区:[1]淮阴师范学院法学院,江苏淮安223300 [2]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山东青岛226001

出  处:《法学杂志》2010年第10期127-129,共3页Law Science Magazine

摘  要:法律存在于语言之中,法律的意义是透过语言而实现的。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法律语言具有模糊性。司法过程的核心问题是法律与事实的结合。作为司法过程重心的事实的确定、规范的找寻和涵摄的演绎无一不与法官的言说密切相关,可以说是法官的言说才使得因语言模糊而造成的法律与事实的不确定性得到界说,从而获得了有关案件的妥当的裁决。司法过程就是一个法官有关事实与规范的语言叙事。

关 键 词:法律 语言 模糊性 司法过程 法官 

分 类 号:D90-055[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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