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追诉时效在我国单位犯罪中的适用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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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丽天[1] 

机构地区:[1]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系,上海200000

出  处:《学术交流》2010年第10期69-71,共3页Academic Exchange

摘  要:当前,单位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尤其是在证券、金融、税收、商品生产经营等行业,成为单位犯罪行为频发的重点领域。由于我国的刑法理论长期以来一直否认单位的犯罪主体资格,因此对单位犯罪的相关理论问题的研究尚不够深入与细致,只是简单地将对自然人的相关理论套用在单位犯罪之上。单位犯罪究竟有没有追诉时效,如何确定单位犯罪的追诉期限等问题,一直没有引起理论界足够的重视。而我国刑法的现行规定在对单位犯罪追诉刑事责任时却没有可操作性,使得现有的相关追诉时效的规定无法针对单位犯罪发挥实际作用。而对于此问题,国外的刑事法律有着较为明确的规定。因此,很有必要从我国单位的现状出发,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经验,充实现行的追诉时效的相关规定,在我国刑事法律中明确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确定追究犯罪单位的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应当根据单位犯罪的具体特点有针对性地设置独立的追诉时效制度,以使时效这一重要的刑罚消灭制度在单位犯罪中也能够同样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关 键 词:单位犯罪 刑事责任 追诉时效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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