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非正常损失界定及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李美珍[1] 周旭[1] 

机构地区:[1]广东技术师范学院

出  处:《财会月刊》2010年第10期72-72,共1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摘  要:一、资产非正常损失的界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⑤本条第①项至第④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关 键 词:《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进项税额转出 损失界定 资产 非正常损失 购进货物 应税劳务 运输费用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