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法律援助的特殊对象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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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蒋月[1,2] 冯祥武[3,1] 

机构地区:[1]厦门大学法学院 [2]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 [3]汕头市委党校

出  处:《法治研究》2010年第10期15-21,共7页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  金: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2008年重点项目"福建省法律援助现状调查及对策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08A033);项目主持人蒋月

摘  要:以"贫弱"为标准,将法律援助受援对象区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经济绝对"贫弱"需要法律援助的人,这是法律援助的一般对象;二类是因生理、心理、自由、文化等相对"贫弱"而需要法律援助的人,这是法律援助的特殊对象。法律援助特殊对象的提出,对于修正单纯以"经济困难"标准认定受援对象之缺陷,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这是客观界定法律援助受援人的必要,是我国公正实现法律援助的现实需要,在我国现阶段,农民工、妇女、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对象是我们提供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

关 键 词:法律援助 贫弱标准 特殊对象 社会弱势群体 农民工 妇女 

分 类 号:D926.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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